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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因焚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构成失火罪的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雇请小型挖掘机在自家的荒地上平整荒地时,在未办理野外用火申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用打火机将挖掘机归堆好的杂草点燃,不慎失火引发森林火灾。

经鉴定,森林火灾现场位于平桂区沙田镇,过火总面积约为19.81公顷(折297.14亩),有林地过火面积为7.27公顷(折109.05亩),其中马尾松面积3.12公顷、巨尾桉面积4.15公顷;无立木林地面积8.40公顷(折125.98亩);非林地过火面积为4.14公顷(折62.11亩)。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平桂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林区禁火的相关规定,在生产劳作时未尽注意义务,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达109.05亩,并造成公民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对其处以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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