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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2019-05-24 17:56:47 作者:气体探测器
5月21日,从省应急管理厅获悉,日前,针对去年6月10日发生在贵州中石油中缅天然气管道黔西南州晴隆段“6·10”泄漏燃爆较大事故,省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作出了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由于管道建设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出了对35名有关人员和7家单位的处理建议。
2018年6月10日23时13分许,中石油中缅天然气输气管道黔西 南 州 晴 隆 县 沙 子 镇 段K0975-100m处发生泄漏燃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2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45万元。
2018年6月12日,省政府成立了由原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原省能源局、省监察委、省公安厅、原省国土资源厅、原省质监局、省总工会、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6·10”泄漏燃爆较大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经调查,因环焊缝脆性断裂导致管内天然气大量泄漏,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大量冲出的天然气与管道断裂处强烈摩擦产生静电引发燃烧爆炸,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有参与施工的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失控;山东泰思特检测有限公司执行检测标准不严,管理混乱;辽宁辽河石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检测单位存在的问题失察;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质量管理失控,对下属单位监督指导不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未切实履行建设单位职责,管理不到位;扬州市富达劳务有限公司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向违法承包人王某支付工程款提供便利,致使违法分包行为得以实施。
调查报告建议,由贵州省应急管理厅给予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山东泰思特检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分别罚款70万、60万、50万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建议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依法对扬州市富达劳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理,责成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责成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另外,调查报告对35名相关责任人也作出了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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