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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初中生欺凌同学时猝死

    38 2018-12-13 16:51:59 作者:气体探测器

    即便猝死是自身身体原因和外力共同导致,从视频片段看,被殴打同学的行为也基本符合正当防卫。

     12月10日,河南省柘城县一学校,三名七年级学生围殴一名同学,不料先动手的刘姓学生打人后却突然倒地猝死。随后其家长到学校门口拉横幅“维权”,要求“还我孩子命来”。当地警方已经介入调查,后续法律责任的厘定牵动着各方神经。

在很多人眼里,死了人一定要有人负责。一名初中生在校园里死亡,涉事家长很自然地就认为学校或者跟孩子有冲突的人要承担责任。

但在法律上,一个人什么时候需要承担责任,必须要根据现有的法律框架,结合案件事实来认定。法律上的责任划分和生活经验并不完全一致。

具体到这个案子当中,首先需要作出的判断是:刘姓同学死亡的原因是什么?死因是所有的法律责任分析的前提和基础。公安机关既然已经介入调查,后续应该会做尸体检验,委托专业机构去做死因鉴定。

逻辑上讲,刘姓同学的死亡原因无非是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死亡完全是自身原因,与外力无关。比如突发心脏病等自身身体原因导致猝死。若是这样,那死者应完全自负其责。

第二种情形,死亡是自身身体原因和外力因素共同导致的。比如自身有先天性心脏病,然后跟对方学生发生冲突,导致情绪激动或肢体接触,最终诱发死亡。

第三种情形,刘姓同学自己身体没有问题,死亡完全是外力因素导致。比如,被对方同学击中要害部位。

目前媒体披露的现场监控视频不到一分钟,只是一个片段。但从视频看,刘姓同学先动手并且这一方有三个人。比较身体情况,围殴的三个同学都比被殴的同学要高大和强壮。当时矮个子同学被逼到墙角,刘姓同学一方对其形成了合围之势。

还击不仅是被围殴的矮个子同学的本能,而且是他的法定权利。就视频内容看,他是徒手还击,使完一个连续动作就及时停止。在法律上,不论从防卫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适度性来看,其视频中的行为基本符合正当防卫。

需要强调的是,不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责任,正当防卫都是一体适用的。如果本案成立正当防卫,那么被围殴的同学不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完整的事情经过和最终的死因,还有待警方调查认定。但这个案件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校园霸凌行为远未绝迹。特别是这种围殴就发生在校园之内、教室之中,在公开场合公然发生,涉事校方可能并没有尽到日常管教和及时制止的义务。因此,在后两种情形下,校方可能负有一定的管理疏忽的职责,因此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当事孩子家属的丧子之痛,我们完全可以理解。面对这样的悲剧,涉事校方及社会应该对家长的情绪给予一定程度的包容。但与此同时,家长也应当理性维权,通过司法程序来表达诉求。我们也相信司法机关会根据调查结果,严格依法处理此案,而不可因为家属的一些“维权”行为就脱离法律轨道去和稀泥,随意搞责任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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