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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间,陈金朝在广东省陆丰市湖东镇下埔村内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多次作案并致人受伤。

20159月,陈金朝伙同他人,持自制斧头打砸一辆经过村口路段的出租车,对车内乘客进行殴打致伤。之后,陈金朝以路过小汽车碾压死一只鸡为由,向车主蔡某强行索赔180万元,在双方协商过程中,砸坏车主苹果手机,并持斧头打坏车窗挡风玻璃,用砍刀刺破4个轮胎,持仿六四式手枪和手榴弹威胁车主,造成财产损失及车内一乘客晕厥。

20177月,陈某带领湖东镇政府国土所的工作人员到村里确认被陈金朝霸占、破坏的耕地,陈金朝驾驶摩托车进行阻挠,并手持花锄将陈某等2人殴打致伤。

201711月,公安机关组织对被告人陈金朝进行抓捕,陈金朝手持猎枪与抓捕民警进行对峙,并无视抓捕民警对其的鸣枪示警和劝降而逃跑拒捕。抓捕过程中,民警果断开枪将其击伤并抓获归案。事后,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枪支、手雷、子弹若干。在此之前,公安机关先后多次在陈金朝住所缴获仿六四式手枪、猎枪、手雷、子弹等违禁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金朝作为一名典型“村霸”,性质恶劣,影响败坏,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应予以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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