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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十三五规划实施互联网+环保 改造30千瓦以上燃煤机组超低排放

    30 2017-03-10 16:52:43 作者:一氧化碳气体报警器

    实施“互联网+环保”行动。依托省政府电子政务公共云服务平台,建设面向全省的环境信息网络综合服务平台。推进省市两级环境保护网站集约化建设,打造全省环境保护政府门户网站集群,面向社会提供环境咨询和一站式

 

引导绿色消费。培育绿色生活方式,倡导勤俭节约的消费观,广泛开展节俭养德、全民节约等绿色生活行动。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能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在餐饮企业、单位食堂、家庭全方位开展反食品浪费行动。机关、国有企业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完善信息公开。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全面推进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信息、排污单位信息、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的公开,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共享开放。完善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官方微博、微信建设,健全反馈机制。完善环境保护新闻发言人制度。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鼓励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在建设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等环节,建立沟通协商平台,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引导新闻媒体,开设环保窗口阵地,加强舆论监督。加强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的能力培训和交流平台建设。充分利用“12369”环保热线和网络举报平台,鼓励公众对污染行为进行举报,加强社会监督。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强化环境诉讼权的司法保障,细化公益诉讼的法律程序,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技术支持,引导公众和环保团体有序参与、有序保护和有序维权。
 
九、建设智慧环保,提升治理能力
 
(一)构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建设全省统一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涵盖大气、水、土壤、声、辐射、自然生态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统一规范、数据互补、资源共享、科学高效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实现县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城(镇)全覆盖,并向自然保护区、农村地区延伸;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实现重点流域全覆盖,满足评价和考核要求;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满足环境管理要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点位(断面)实现县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城(镇)全覆盖,并逐渐延伸到80%以上的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实现所有县(市、区)和用地类型全覆盖,在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工矿企业及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及周边等设置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建设电磁、电离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网络。
 
建设天地一体化生态监测体系。统筹建设自然保护区、重点区域典型自然生态系统以及城市、农村生态系统等生态监测体系。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和地面生态定位监测等手段,开展对省市县三级行政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敏感与脆弱区、自然保护区、湖泊湿地、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重要农产品产区、生物多样性优先区、城市及城市群等生态状况及变化趋势的监测、调查和评估。
 
提升环境质量预警预报能力。健全全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体系,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开展重要水体、水源地水质预警预报工作,推进重要湖泊、水源涵养区、地下水等水质监测预警研究。开展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污染物和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启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强化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因子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提高辐射自动监测预警能力,加强重要核设施及重点放射性污染源的安全预警监测、应急响应和重点辐射工作场所的监督监测。组织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领域专家,适时进行释疑解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建设。以省以下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改革为契机,推进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结合区域布局和工作需求,因地制宜优化整合提升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强化省级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推动重点市(州)、县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及资质管理。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管。
 
(二)完善环境监察执法体系。
 
严格环境执法监督。建立督政与督企并重的环境监察体系,推进环境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统一的环境执法体制,完善环境执法监督机制,有序整合执法监督力量,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明确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责任以及尽职免责事项。全面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根据属地规模大小、经济发展状况、环保工作任务量及人员编制等情况,合理配置基层环境监管力量。积极创新基层环境监管机构设置形式,推动环境监管服务向农村延伸,在工业集聚区及重要乡镇(街道)配备环境监管人员,鼓励条件较好的村、社区设立环境保护监督员。探索建立按流域(区域)设置环境监管与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强化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制度。 
 
提高监察执法能力。以省以下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改革为契机,统一执法标识,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全面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配备调查取证装备,完善执法人员前端移动执法终端配备和后台移动执法业务管理支撑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三级移动执法系统的对接和互联互通。推广无人机等智能监控技术手段在生态破坏和执法取证等领域的运用,提升环境监督执法效能。
 
完善污染源监测体系。加强污染源执法监测,健全涵盖固定源、面源和移动源污染源监测体系。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预警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自行监测设备运行等信息获取能力和报警功能,实现对排污单位智能化监控。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和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应用。
 
(三)加强环境信息集成应用。
 
建设生态环境大数据资源中心。整合各部门资源,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构建全省生态环境信息传输网络与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多部门互联共享。加强生态环境和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整合数据资源渠道,扩展环境数据来源,建立与全国统一联网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环境执法、环评管理、自然生态、核与辐射等各类环境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以县(市、区)环境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大力推动市、县两级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
 
建设环境大数据综合应用系统。建设支撑省、市、县三级应用的环保大数据业务系统,统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项目管理、环境监察执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费(税)征收、排污权交易、环境信用动态管理、环境应急指挥、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管理等。建立“省级云+市县节点”环境专业云,支撑全省环保业务上环保云。增强网络安全防御能力。
 
实施“互联网+环保”行动。依托省政府电子政务公共云服务平台,建设面向全省的环境信息网络综合服务平台。推进省市两级环境保护网站集约化建设,打造全省环境保护政府门户网站集群,面向社会提供环境咨询和一站式办事服务。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建设省市两级环境信息资源数据开放门户,面向公众和社会组织开放和共享数据平台。加强环境业务在移动应用的延伸,构建“互联网+环保”移动办公及微信接入平台。
 
(四)强化环境管理决策支撑。
 
加强环保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省级环境保护决策管理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建设省级高端环保智库。加强全省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监察执法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选拔、培训、考核等机制,培养环保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壮大环境规划队伍,提高队伍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为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加强环境统计调查。推进资源环境统计监测核算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统计规范化水平,扩大环境统计范围,全面提升环境统计数据质量。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等,完善生态环境基础信息库。整合环境资源管理信息,强化统计分析,加强污染源普查等调查成果的应用。
 
强化环保科技支撑。推进水、大气、土壤、生态、风险、智慧环保等重大研究专项,实施区域环境质量提升创新工程、环境风险防控创新工程、智慧环境创新工程。加大对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开展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和政策、资源环境承载力核算、统计及监控预警技术研究,推进环境损害赔偿鉴定、环境健康调查监测评估技术体系建设。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污染土壤修复等技术攻关,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废旧金属回收熔炼等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对绿色产业发展方向和技术路线选择的决定性作用,引导企业与科研机构加强合作,不断提升环境科技支撑能力。
 
十、强化组织实施,严格评估考核
 
(一)明确任务分工。
 
明确地方目标责任。各级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与上级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将规划实施与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把规划目标、约束性指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公布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
 
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协同配合,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大气、水、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建立协作机制,各司其责,共同推进规划实施。
 
(二)加大环保投入。
 
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投入,重点支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分类分级建立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推进重点区域(流域)、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项目治理,强化项目绩效管理。创新支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建立环境保护投资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支持。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的要求,整合生态保护修复相关资金。
 
多渠道筹措资金。培育壮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境保护市场。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生态环保投入。健全社会资本投入回报补贴机制与风险补偿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环境保护基金。深化环保服务试点工作,积极推进环境治理依效付费机制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
 
(三)积极交流合作。
 
深化区域环境保护协作。积极融入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深入开展泛珠三角区域、成渝城市群、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环境保护合作。创新区域联动协作机制,加强川渝、川滇、川黔、川甘、川陕跨省区域(流域)污染防控、环境应急预警、信息通报联动,推进跨区域环保科技合作和资源共享,联合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大气复合污染防治,研究建立跨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深化跨界突发环境事件协调处置,推进环境监察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交流对话平台和信息平台,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促进“一带一路”绿色发展。鼓励省内城市与国外发达城市建立环境保护合作关系。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国际合作,掌握共性关键技术。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环境保护理念、管理模式、技术和资金,促进外资投向环保产业。
 
(四)加强跟踪评估。
 
加强规划实施评估考核。定期调度环境质量改善、重点污染物排放、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开。在2018年和2020年底,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强化规划实施监督。加强规划宣传,完善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制,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对环境保护的监督作用,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规划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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