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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6年4月21日晚,丰登化工厂一硫酸罐被该厂原职工吴仕文(另案处理)翻墙入内蓄意破坏,流出硫酸约61.8吨。硫酸从应急池溢出围墙外,使厂外金山村16家农户28.79亩农田土壤受到污染,其中水田28.09亩,旱田0.7亩。钟祥市土肥站对受污染的农田土壤取样检测,土壤呈中强酸性,已不适合农作物种植。丰登化工厂未对受污染土地采取修复措施。经查询,荆门市和荆州市辖区内无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目前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湖北省高级法院对该案管辖的指定,江陵县检察院就该案依法向江陵县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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