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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案例1 废水直排石津灌渠 3人获刑
 
2011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注册成立石家庄市高新区箭达维修部,在长安区南五女村村南石津灌渠北侧承租别人的厂房用于维修部的日常加工生产,主营印刷版辊退铬、镀铬业务。2011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雇用被告人李某某为该维修部经理,负责全面工作;2015年初雇用被告人赵某某负责加工工作。该维修部将产生的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暗管排放到石津灌渠内。长安区环保局当场取样送检,经检测,废液PH值和六价铬浓度超出国家标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长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赵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2 沟渠内排放废酸3人获刑
 
被告人艾某某受被告人王某某的指使,于2016年1月4日晚驾驶改装过的罐车装载着37吨废酸,到辛集市王口镇排干渠内排放,在拉第二车时,艾某某通知魏某某为其帮忙指挥倒车,排放完后,二人准备驶离现场时被抓获。经检查:这些废酸PH值小于1,为危险废物。
 
辛集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艾某某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魏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1 在村卫生所卖假药 2人被判刑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某某和贺某在正定县西里双村卫生所工作期间,多次从张振芳(另案处理)处购买“藏骨藤”、“多维肾宝”,其中孙某某销售给到卫生所看病的人共计130余盒;贺某购买160余盒,销售给看病的人5盒。经相关部门认定,多维肾宝和藏骨藤均系假药。
 
正定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贺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案例2 加工的熟驴肉铅超标 2人被判刑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高新区的驴肉店内加工制作驴肉过程中,将标注中盐宏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高级精制盐”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经检验,该“高级精制盐”中铅含量为20.71mg/kg,超过国家标准。制成的熟驴肉中亚硝酸盐含量略超国家标准,大肠菌群远超国家标准。
 
    高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均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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